8月24日,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围绕对监管细则的解读、讨论就没停止过。普遍关心比较多的问题有限额、银行存管、ICP,但是除此之外的一些细则更值得关注。 1、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 《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2、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暂行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 3、应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4、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定位《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5、网贷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6、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暂行办法》在支持和鼓励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行业划出了“红线”,网贷行业也将从鱼龙混杂的局面,迅速进入到合法合规,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常轨道上来。益投网贷平台也将一如既往地遵守行业的规则,稳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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